普法|充值卡當工資?充值卡金據為己有?這可不行
近年來,充值卡、代金券作為一種新型高效的媒介逐漸流行起來,滲透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給我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一些隱患也逐漸暴露出來,也讓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
企業發充值卡代替工資?
王某在一家規模不大的酒店做總經理助理,多年來他任勞任怨,勤勤懇懇,加班加點,老板和同事對他很認可,王某的工資也慢慢漲了起來。
但某天酒店財務突然通知王某說“酒店新出了規定,以后高管的工資都將以充值卡的形式發放”。王某知道后十分氣憤,認為“這種操作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他找到領導,卻無濟于事。他也曾想過跳槽,但想到自己已經在公司積累了一些經驗和人脈,而且工作還算穩定,也就猶豫了。
高管將客戶充值卡金據為己有
過了段時間,為了吸引客戶消費,公司新推出了“充1萬元送1000元”的充值活動,并要求每名管理人員“拉人充卡”。王某為了完成指標,主動向熟悉的客戶介紹該活動。
很多客戶基于充值卡的優惠活動,直接把錢給王某幫忙充值。慢慢地王某發現有些客戶充卡后并不使用,“既然公司發不出現金,我何不先拿著客戶的錢呢?”。因為手中資金緊張,王某對客戶的充值卡金動起了歪心思。
“想法一旦產生,后面再想收手就難了。”日積月累,王某越拿越多,直到案發前,王某拿了客戶們20多萬現金。近日,王某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移送至興化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同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代替貨幣支付工資。
本案中,用人單位以充值卡的形式代替貨幣支付工資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做法,勞動者可以明確要求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反映,要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糾正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而小王作為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客戶的充值資金據為己有,給企業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已經構成職務侵占罪。
為避免此類犯罪,檢察官提醒:公司、企業及相關單位要合法合規管理經營,健全規章制度,同時加強對員工的監督,定期核對交易賬目,及時掌握財務情況。
來源:興化檢察
編輯:錢宇璇
責編:劉麗
審核:戚翔 聞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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