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明年4月1日起施行!事關嬰幼兒托育……
國家衛生健康委
近日發布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
《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標準》
對托育機構的辦托條件、托育隊伍
保育照護、衛生保健、養育支持
安全保障、機構管理等
評估的內容進行了規定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要點如下↓
關于托育機構資質
托育機構應取得提供托育服務的營業執照,營業范圍中應明確注明“托育服務”或“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
關于環境空間
應設有滿足嬰幼兒生活游戲的生活用房及適當的輔助用房。嬰幼兒生活用房應布置在3層及以下,不應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為嬰幼兒提供與生活游戲相適宜的室內外活動場所。乳兒班(6—12 個月)活動區的使用面積不低于15平方米;托小班(12—24 個月)和托大班(24—36 個月)活動室的使用面積不低于35平方米。
嬰幼兒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0%。
關于托育隊伍人員配備
托育機構負責人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有從事兒童保育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
所有托育工作人員應具有健康證明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戶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機構工作。
自制嬰幼兒餐食的托育機構,收托50名及以下嬰幼兒的,應配備1名炊事人員;收托50名以上的,每增加50名嬰幼兒應增加1名炊事人員。外送嬰幼兒餐食的托育機構,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關于托育機構安全保障
托育機構應具備安全設施設備,安裝一鍵式報警、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
嬰幼兒生活場所安裝監控設備且全覆蓋。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
該標準適用于
對為3歲以下嬰幼兒
提供全日托照護服務的機構
(含幼兒園的托班)的評估
對提供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
照護服務的托育機構的評估可參照執行
來源:央視新聞
編輯:今昔
責編:悅鳴
審核:戚翔 聞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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