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教師接受學生家長宴請被校方開除?
近日,海陵法院受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教師李某向本院起訴,請求判令其所任職的學校支付其經濟賠償金30000元。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2021年8月李某入職某學校,崗位為初中信息技術教師,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21年8月起至2024年8月止,勞動合同中約定,乙方應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李某在學校2021年9月執行的《教師工資方案》上簽字,該執行方案規定,如果有員工接受學生家長吃請或禮物,學校有權開除員工,并單方面解除合同,學校只承擔員工泰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資。學校發放李某工資至2022年6月。2022年7月1日李某與學校其他幾位老師參加了學生家長的宴請。2022年8月被告內部形成“關于李某同志的通報決定”。
2022年10月案涉學校向李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后李某申請勞動仲裁,泰州市海陵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3年4月作出勞動仲裁裁決書,對李某主張支付原告經濟賠償金30000元的仲裁請求未予支持。李某不服仲裁裁決,訴訟到法院。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學校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案涉勞動合同、《教師工資方案》均明確規定廉潔從教以及違反規定的具體罰責,李某在明知的情況下,接受了學生家長宴請,其行為違反了勞動紀律,有違教師行為規范,校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其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于法無據。
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職業道德以及勞動合同約定、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作為教師,工作職責應為立德樹人,在教學工作、教學活動過程中理應遵守教師的行為準則和規范,嚴格規范自身言行,為學生做好榜樣。教育部印發的《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也對教師堅守廉潔自律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教師應當遵守廉潔從教規定,拒赴宴請是最基本的職業素養。
來源:泰州海陵法院
編輯:趙采薇
責編:宋涔瑋
審核:戚翔 聞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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